医院开过期药品给患者,家属认

4月7日,陕西西安,王女士向媒体反映,父亲脑出血手医院住院疗养,可是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不断加重,也找不病因。

医院给他父亲开的一款日本进口药竟然已经过期将近2个月了。此药原本是帮助父亲吞咽用的,可吃了之后不仅没有起到效果,反而不停地呕吐。她怀疑父亲病情的加重和是服用过期药物导致的。

王女士称:3月16日到4月1日之间,医院的营养科购买了3次帮助吞咽的药,能起到一种增稠剂的作用,和饭一起吃,是医院建议她购买的。在 一次购买的时候,她无疑中发现药是过期的。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药品资料显示,该药的生产日期是年2月25日,保质期2年,已经于年2月25日过期。发现药品过期之后,她查看了前两次购买的药品,和 一次购买的药不是同一批次的,但保质期也是截止到年3月19日,也都已经过期。

医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当场承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误,把 一次购买的钱退还给了她。前前后后她一共买这个药花费了元。

据王女士称:医院已经退了一半的钱给她,剩余的钱等医院后再退。医院工作人员也诚恳地向她道了歉,然而关于她父医院却没有人和她联系,处理此事。

医院承认出售过期药品是工作上的失误,也向女子及其父亲真诚道歉。医院医生称:这个属于食品,不是药品,主要是用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和顺畅度。

开药的医生也对王女士表示对不起,她称是因自己没有对库导致的这个问题,主任已经将她处罚了。

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按照药品3倍价格进行赔偿。

评析:1、关于过期药品赔偿问题。

无论是王女士购买的到底是食品还是药,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院应按照十倍价款的标准赔偿,而不是仅仅三倍价格。医院认错的态度很诚恳,但是赔偿的诚意还完全不够,没有达到法律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

《药品管理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关于王女士父亲病情加重是否和服用过期药品有关?因为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医院有过程,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专业人士来判断服用过期药品和病情加重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经鉴定服用过期药品导致了其父亲病情加重,根据《民法典》 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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