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用药有哪些规定都在这里了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于医保用药的规定会对人们的医保报销产生影响,所以人们对这件事还是十分关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到底这次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呢?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对于医保用药报销,大家比较想了解的应该是哪些药品不能进行报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下几类药品是不纳入《药品目录》的:

第一类,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第二类,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第三类,保健药品;

第四类,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第五类,主要起增强型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第六类,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第七类,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第八类,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图片来源:摄图网

除了那些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暂行方法》对可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第二类,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第三类,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第四类,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用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第五类,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上面两种仅仅是《暂行方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此次《暂行方法》的推行,能够对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提供保障,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进一步推进了健康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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