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案件解释的修订对相关罪名适用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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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谭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于修订后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案件解释》)已于年3月6日施行。本次《药品案件解释》的修订,以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主,且在原则上将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从非法经营罪的“口袋”中解放出来,同时也对药品领域的其他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进一步明确。一、与立法修改相衔接,明确“销售”与“提供”的区别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除将原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予以删除外,在《刑法》 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补充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而在原罪名的基础上,补充了“提供假药罪”和“提供劣药罪”。基于此,修订后《药品案件解释》的多个条款在“生产、销售”之后补充规定了“提供”的行为方式。在本罪增设之后,如何区分“销售”与“提供”,可能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点之一,修订后的《药品案件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对于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提供假药、劣药的,应认定为“销售”,无偿提供假药、劣药的,应认定为“提供”。即在药品犯罪中,“销售”与“提供”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他人支付对价。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是为《刑法》 百四十二条之一,该条 款规定了本罪的四种法定行为,但本罪作为具体危险犯,入罪条件要求行为人的妨害药品管理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修订后的《药品案件解释》第七条详细规定了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规则。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升格法定刑条件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药品案件解释》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得本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容易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也更加容易界分。 ,在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前,刑法中并无专门罪名对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规制,而是通过年9月1日生效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案件解释》),将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规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吸收为《刑法》 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后,《刑法》 百四十二条之一 款第三项规定,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一。同时,修订后的《药品案件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自本解释施行(年3月6日)之后,上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案件解释》同时废止,不再具有继续适用的效力。因此,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向其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也只应根据修订后的《药品案件解释》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评价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共犯行为,而不再另外评价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实行行为。二、原则上取消对无证销售药品行为的非法经营罪性质原《药品案件解释》第七条 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药品领域的两种非法经营行为,即:该条 款规定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药品的;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以供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使用的。但上述规定在新《药品案件解释》中均被修订,对于正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药品领域非法经营案件,在处理时应当严格遵照“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规则。首先,修订后的《药品案件解释》对于原《药品案件解释》第七条 款规定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内容,全部予以删除。即理论上而言,在药品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项规定所称的“专营、转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之情形下,未经层报 人民法院核准,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不得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而言,从司法解释将本条款内容予以删除来看, 司法机关的态度较为明确,即对于无证销售药品的,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 司法机关的“(准)立法原意”及司法解释修订的历史沿革来看,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并非 从犯罪圈中脱逸。进一步而言,《刑法》 百四十二条之一 款第二项规定,明知是无证生产、进口的药品而予以销售的,无论是否属于无证销售,均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在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当然,无证销售药品,除明知销售的是无证生产、进口的药品外,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其他犯罪,是否会出现处罚漏洞,也应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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