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普法专题三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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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生产经营使用,根据《禁*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麻精药品管理规定

(一)相关企业

1、企业应建立采购、供应、验收、储存、保管、运输、退货、报残缺、安全管理、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以及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专用仓库或专柜,基本设施牢固,具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及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企业应建立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帐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3、企业在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有效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身份证明;应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内容齐全;批发业务中禁止出现现金交易行为。

4、邮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邮寄证明。

5、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企业资质、机构人员、仓库和设施设备、制度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要求建立下游客户沟通机制、定期对下游客户进行回访。

(二)医疗机构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前的工作流程:

拟申请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首先向行*审批服务局(卫生健康局)申请办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待行*审批服务局(卫生健康局)审批后,联系医*医管科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取得“电子印鉴卡”网络管理系统密钥,使用管理系统向药品批发企业申报购买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将药品使用情况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2、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专簿记录。在药库、药房和有需要的临床科室各环节贮存于保险柜内,实行专库(专柜)保存、双人双锁、批号管理、双人双锁,配备安全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对使用过的空安瓿、废贴、过期药品等,在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执业医师和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3、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日常管理中固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子存放。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格式、开具药品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麻精药品防范流弊

1、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麻精药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公安机关与药监部门建立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购买麻精药品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研判,分析其购买情况是否属正常范围,及时发现医疗机构购买麻精药品情况超出正常范围。

3、公安机关将对以下两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是业务员环节流失:医药公司业务员冒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购买,医疗机构实际购买数量少于报备数量或根本未购买,业务员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无资质医疗机构或个人。二是医疗机构环节流失:药品确实是医疗机构购买,且药品已发往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环节流失。公安机关发现药品流失到其他无资质医疗机构进行销售,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流入吸贩*渠道的,以贩卖*品立案侦查。

4、寄递企业承运货物时,落实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并留存备查。承接快递业务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发现客户非法运输、寄递疑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得承运、承接,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原标题:《禁*普法专题(三)

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该了解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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