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dquo我不是药神rdquo

当法律与一个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该作如何抉择?

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 人”陆勇向法院撤回起诉,同年2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不是药神》引发了社会对“假药”的讨论,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假药”是从功效的实质化作用去认定的“真假药”而非形式不合法的“准假药”。

假药的认定标准(年修订)旧《药品管理法》新《药品管理法》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同前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同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删除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删除变质的;同前被污染的;认定为劣药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删除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限定范围的。同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

修改

内容

原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

销售、

提供

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有生产、销售、提供的行为即构罪)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

销售、

提供

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药品管理罪

新增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 百四十一条、 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1、如果现在“药神”陆勇抓住商机将“格列宁”买回再卖给病友,还小赚了一笔钱,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如何处罚?

答:不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也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因为“格列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物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所涉及的对象,但“格列宁”对病友有积极作用,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没有达到具体危险,因此也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处罚。

问2、如果陆勇买回的不是能续命的“格列宁”而是其他“神药”,加速了病友的病情,是否构罪?何罪?

答: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因为陆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物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且此种“神药”并未起到“神效”,还严重危害的病友的身体健康,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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