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合肥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市医保、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联动机制。通过调整支付*策,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统一标准支付。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合肥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分类协同支付。自年12月1日起,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下非中选药品,价格为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为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以非中选药品采购价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此举既保证了中选药品的优先使用,也促进了降药价、减负担。
引导放心支付。医疗机构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应征得患者同意,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医疗机构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充分保证了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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