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讯10月2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涉嫌销售劣药案(沪市监宝处〔〕1300号)》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经查,不合格药品龙虎人丹是由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至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进行销售的,一共配送了2次,分别为年5月10日配送了30盒,年5月16日配送了20盒。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销售由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龙虎人丹(批号),上述劣药的标示销售价为13元/盒,实际经营中,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根据会员折扣和门店优惠活动以不同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至年8月14日,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共销售了上述劣药39盒,其中抽检11盒,剩余库存11盒于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于年8月18日对上述劣药进行了召回措施。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为元,销售金额为.54元,购进成本为.46元,获违法所得为.08元。
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药监局责令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8元,没收龙虎人丹(批号:)共11盒。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益丰大药房成立于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万元,大股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丰药房,.SH),持股比例93%。益丰大药房美平路店成立于年6月25日,负责人于年6月28日由陈鑫变更为余爱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1300号
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美平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GNKRG63
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号1层-1
负责人:余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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