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患儿母亲为救子替他人寄管制药品被认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优惠活动 http://baidianfeng.39.net/a_ht/211226/10121116.html

“我不认可这是贩卖*品。我不认可这个定性,这就是个药品。这是一个我说不出来是什么感觉的结果,只能用纠结来形容。我将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11月23日4点13分,河南省中牟县法院向女子李芳宣读了“定罪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书”:对其收寄二类管制精神药物“氯巴占”的行为定罪为“贩卖*品”,但因为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氯巴占”是什么东西?怎么就属于*品了?

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氯巴占”属于精神药品第二类。按照《国务院关于精神药品管理的办法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只能由卫生部门、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之所以对其如此严格的管控,就在于其具有成瘾性。也正是因此,《全国法院*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走私、贩卖*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罪定罪处罚。

李芳为何会牵涉到“氯巴占”呢?

原来是其1岁9个月的儿子患有”罹患癫痫“,根据医生的介绍,购买了“氯巴占”药物来治疗。因为每天都需要服用,李芳及其他病友都是通过代购来获取的。

在今年7月的,一个代购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将从海外购买的“氯巴占”邮寄给李芳。并让李芳根据代购给的地址,将药物包裹寄出去。李芳仅收取了邮费,未收取“感谢费”。

不久,李芳便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贩卖*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被检察院认定“贩卖*品”,但因以下几从轻减轻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是初犯;4、为子女治病而犯罪,未获利;5、有患癫痫病的幼儿需照顾。

虽然,检察院的最终结果是不起诉,但是对其认定,仍然是构成“贩卖*品”。对此,李芳不认可。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贩卖*品罪”。

李芳的理由是自己并没有贩卖*品的主观,并没有获利,并且自己邮寄“氯巴占”给其他病友,目的在于“治病”。完全不符合“贩卖*品罪”的犯罪构成。

而根据检察院的书面文件来看,之所以认定李芳构成“贩卖*品罪”,是基于认定她与代购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检察院是认定代购构成“贩卖*品罪”主犯,李芳帮助其邮寄构成“从犯”,主要是因为其有邮寄运送,收取“红包”的行为。

李芳到底构不构成“贩卖*品罪”呢?

从前述《会议纪要》可以看出,第二类精神药品要被认定为“*品”,是有前提的:只有向“走私、贩卖*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的人员”贩卖,才认定为*品,进而认定为“贩卖*品罪”。

首先,李芳并没有向这两类人员贩卖,她邮寄的对象是患病的人群。目的是出于治疗疾病而非吸食。从这角度看,李芳不构成贩卖*品罪。

其次,要构成贩*的共犯,李芳要么和代购有事前合谋,要么是在明知邮寄的对象是“走私贩*分子”或者“吸食注射人员”的情形下,事后进行帮助。显然,李芳并没有合谋,也无事后帮助的故意。

再次,李芳完全没有“贩卖”的意思,因为完全没有“获利”,又何来“贩卖”?她收取代购的红包仅仅是垫付的邮寄费用。基于以上,李芳的行为不易认定为“贩卖*品罪”。

最后,即使具有贩卖的故意,如果李芳及代购贩卖的对象不是走私贩*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人员,而是为了治疗疾病的群体,贩卖的目的是出于给这些患病者治病使用,也不构成贩卖*品,而只能是涉嫌“非法经营罪”。

《全国法院*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规定: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纵观以上,李芳定性“贩卖*品罪”显然不适合。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rc/435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