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医保新规实施,这三类行为万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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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5月1日起,新的医疗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这对参保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三大要求。五月份以后,我们的医疗保险凭证就不能再借出了。

请注意,5月份以后,我们的医保证明不能再乱借了。如果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流失,就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骗保、骗保问题频发,影响了医疗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石子海曾表示:“年,我们将与卫生部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60余万家,收回医保基金.1亿元。”

从年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新规》)将正式实施,明确划定欺诈和保险欺诈的禁止界限。

总的来说,新医保条例对当前乱象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说“NO!

不少参保人员看到药店里大米、面粉、粮油等日用品的“光明正大”销售。有人会认为医保卡上的钱也是我的钱,不会白白浪费。在药店用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似乎是一件心照不宣的事情,但这真的合法合规吗?

当然不是!新的医疗保险条例规定:

利用他人医疗保障证明就医或者冒名购药的;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疗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信息,或者编造医疗服务项目,属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一些地方医保局近日也明确表示,利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并向他人借钱,都是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以保险诈骗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暂停个人医疗费用网上结算3至12个月,并处诈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要保护好自己的医保证明,防止他人利用医保证明骗取医保。不要贪小利,犯大错。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购买药品的,可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加医疗保险购买。

二、定点医疗机构绝不能乱开处方、乱收费

除了对参保人的要求外,新医保条例还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们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如“明明只是喉咙痛,却做了全身CT”、“轻微咳嗽,却被开了三个月的药”等等。结果,一半的药还没吃,但病已经治好很久了,这往往很烦人。

医院乱开药方造成的乱象,新的医保条例也得到了规范。

比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住院、卧床、超诊疗、超检查、分解处方、超处方、超处方、超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调换药品、医用耗材等,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诱导或者协助他人虚假就医、购买药品。

有上述情形的,责令退还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并处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后,医院,医院里的这些坏事!

三、参保人不得重复报销

除上述两项要求外,新医保条例还对重复报销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5月医保新规实施,这三类行为万万不能做

虽然这次的规定很多,主要针对医疗机构,但针对个人用户的规定却很少。从内容来看,对于我们普通用户来说,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得利用享受医保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现、实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现实中,很多人,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往往医保卡余额很高。这些人为了套现医保卡上的资金,会为他人购买药品或刷卡换取实物(刷卡记录显示他们在消费药品,但实际从药店拿到柴米、油烟毛竹茶等实物),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使用的是医保卡个人账户的资金,所以合法合规,所以没有使用压力。以往对医保卡使用的监管往往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但是,在医保新规中,这种情况是明令禁止的,这是违法的。

二: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医保卡严格要求一人一卡,一人一用,不得疏导。但现实中,疏导案件层出不穷。比如,新农保的报销比例往往偏低,特别是医疗机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但城镇职工医保卡报销比例较高。所以在现实中,家里有两个或更多的孩子。如果哥哥和弟弟、姐姐和妹妹在年龄上没有差异,外表偏差不是很明显,如果他们持有不同的医疗保险卡(如新农保、职工医疗保险;或者一方有医保卡,另一方没有,就会出现疏导;即使外表偏差较大或借用非亲属的利益关系,在医务人员不严重的情况下,往往直接使用,无异于骗取医保基金。

条例还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并要求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在受理医保卡结算时,要认真核对持卡人,确保“统一身份证”。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否则,他们不允许接受直接结算。

三: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什么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简单地说,就是疾病报销两次。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保属于这一范围),两项制度没有互联互通。因此,在现实中,两种制度都是先在当地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保),再到城市外出务工,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申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一人有两证。患病住院时,他将领取城镇职工医保,已由本市职工报销,但将相关信息拿到户籍所在地农村,再报城乡居民医保。这是多次享受医疗待遇(在发现这个漏洞后,国家已经建立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下面两个系统应该能够实现通用,而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触犯上

触犯上述行为会如何?

新规实施后,医保卡用户是否遇到上述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命令他归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网上结算暂停3至12个月;属于保险诈骗目的的,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部门处以保险诈骗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后续用卡一定要注意。

以上只是我对《民法典》的一知半解而已!

事实上我国出台的很多制度,都在为大多数人考量。虽然我国全民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我国仍然在社会保障上“升级”,不得不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这对于国民来说无疑是充满了安全感的。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人,又该如何去了解法律常识呢?没有基础看得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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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实际上,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对个人的要求很少。该规定对大多数医保卡使用者非常有利,比如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过度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等医疗“顽症”的处罚规定明确而严厉。在相关规定的威慑下,过度诊疗、过度用药(如只吃一排药,结果开箱)等现象,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居民看病也能省下一笔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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