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内容。根据本条规定: ,因药品、消*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二,医疗机构享有赔偿追偿权,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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