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系列民法典因药品消*产品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关内容。根据本条规定: ,因药品、消*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二,医疗机构享有赔偿追偿权,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原创声明

感谢您对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zn/85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