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不是药,能不能讲功效能不能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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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能不能讲作用?能不能讲功效?能不能讲对疾病有帮助?

首先保健品不是药,不能代替药品,不能治疗疾病。国家出台此法律条文完全正确。后来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保健品市场,又进行了完善:保健品宣传不能预防、治疗疾病!作为老百姓理解国家出台此意见的初心,防止各企业把保健品对疾病的联系商业性地挂靠起来。

拥护国家的法律是一个公民应该做的,同时提一些民主建议也是被允许的。保健品不能预防和治疗疾病:指的是保健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和定位,不能明确做到能预防某种疾病的发生,更不能做到能去治疗某种疾病。但我们的民众不能机械地理解成把保健品和疾病完全割裂开来,甚至上升到保健品是不能和疾病扯上一点关系的。这是不太符合事实的,不太符合中国几千年的药食同源和营养学的事实。

甚至在各地方某些保健品案例中可能会演变成:保健品宣传只要和疾病有联系,只要对疾病有作用,就有可能等同于把保健品当药卖,是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其实很多保健品都是药食同源的,它是有功能的;对人的健康是有功效的;比如提高免疫力的产品是能够减少某些疾病发生风险的;国家批准的27项保健功能中有很多都是对于各种疾病的指标有辅助改善和辅助治疗的。这些都和疾病有关系,怎么割裂?这些也都在保健品百度百科里面阐述得清清楚楚。

如果企业宣传某种保健产品明确说道:这个是药,是治你病的,而且肯定能治好,那就是当药卖,那是触碰了红线。如果不是,仅仅是停留在这款产品的功效上,对疾病的改善会有帮助上,要对超出范围扩大的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把保健品完全的和疾病割裂开来,那是彻底的唯心主义,也是法律法规管理的粗线条。很多正规保健品都是中药的一些配方,也有很多是生物精华提取物。而我们现在国家很多的药物也是从中草药,生物精华提取的。

当然两者在标准上是不同的,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硬性规定了保健品只在27项功能中进行申报。而且大部分要经过动物实验,要有数据支撑。同时最终的产品只能在某一项上进行申报,超出此项内容进行宣传是违法的。我们也拥护这项规定。

客观地去讲:在实际过程中,因为个体的复杂性,一种产品对人体在实际的作用中,能不能实现批文中所讲的功效,肯定是有局限性的。能不能有批文之外个体中别的一些帮助,其实只有消费者自己才能体会。这27项功能的规定能做到尽可能接近事实,是法律法规去定性产品实际功能,尽可能实现最大的公约数。

那么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品能讲作用吗?能讲功效吗?能讲对疾病有帮助吗?这些很多以营养素、食物精华提取的产品通通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能不能讲作用、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有斟酌和交流的空间。中国的药食同源几千年了:很多食物本身就是药物,本身就是药食两用;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很多食物是可以用来防治疾病的;很多食物对人体是有功效的;这是老百姓几千年生活经验的总结。

芹菜对血压,大蒜能杀菌,红曲能降脂,这些事实确实客观存在。既然这些食物对人体有客观存在的功效,那么以这些食物提取的各种功能性食品在以此物质成分所涉及的范围内所具有的功效是可以讲的,否则从逻辑上是不太通的。讲功效可以,但不能夸大甚至承诺有功效。这是对于事物实事求是的态度。法规不能扭曲事物客观存在的属性。

不管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都是营养学里面的科学存在,国家对于这些食品都有清晰的学术定义和精准划分,相关学术资料介绍的很详细。例如新资源食品:国家鼓励对这类产品的开发与研究。那开发出来干什么?如果没有功效对人体健康没有作用推向市场是为了让老百姓当饭吃去填饱肚子吗?讲不通吧?国家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批准审核这些产品不能浪费国家资源吧?

新资源食品明确定义:有一种或者多种功能,则不在产品介绍中详细标识。很清楚:新资源食品对人体是有功能的。比如双歧杆菌对肠道菌群的调理功效,虾青素抗氧化的功效这在世界营养学层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认了;功能性食品的定义中明确写道:增强体质、防止疾病、调节功能、延缓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确定义:为满足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无论是新资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这些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至于有没有功效?对于疾病有没有帮助?值得斟酌。

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会演变成;不是药,又不是保健品,只要宣传有功效,宣传跟疾病有作用,可能就是把食品当成药去卖。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而我们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法律对此领域更专业、更严谨,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显。很多案例决定一个人、一家企业的前途命运。在严谨性上值得去探究。

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当成药去卖?核心的标准:是否以治病为目的,是否把它们当成药误导消费者,明确承诺这些是能治病的,是能治好病的。如果仅仅是讲了些功效,讲了些对疾病有些帮助,应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打击。

不管是保健品还是各种功能性的食品。到底有没有“功效”?能不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这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实问题,是由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规定不能把“有功效”规定“没了”,也不能把“没功效”规定“有了”,任何的事物,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对待。

不管是保健品还是任何功能性食品,如果它的成分具备的功效是有营养学术支撑的,是可以清晰查阅的。某种层面上这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客观存在了。那么规定的出发点:尊重它客观存在的属性,允许其在范围内介绍功效的权利,打击和惩罚的是:夸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诺了对方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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