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这些药品将不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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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湖南省医保局公布了《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九条内容

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调整权限。

第二章是《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包括不可纳入《药品目录》的条件、直接调出和可以调出的条件、申报所需资料及流程、评审原则、更名流程和编码应用等内容。

第三章是《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管理,明确了药品自付比例的确定原则。

第四章是《药品目录》的使用,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和挂网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是《药品目录》的管理与监督,对监督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说明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02主要特点

(一)遵循国家整体原则。

一是医保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的原则;二是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专家评审的原则;五是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

(二)明确调整权限内容。

进一步明确省级医保部门对《药品目录》的调整权限。一是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确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二是可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含传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省级特色炮制饮片等)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明确其它医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调整药品的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三)制定落地实施细则。

一是明确了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申报所需提供资料;二是确定了省级权限内药品纳入的评审原则;三是确定了药品自付比例和支付标准的设置原则;四是明确了谈判药及仿制药挂网采购、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相关要求;五是对药品信息的变更和编码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四)强化药品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协议管理。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指标纳入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二是强化系统监管。建立药品“进、销、存”的全流程记录,实现与医保平台的信息互通,确保药品的可追溯性。

03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目录

《细则》明确,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04这些情况,调出医保目录

《细则》指出,在国家《药品目录》外,按规定由省级医疗保障行*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省级医疗保障行*部门可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在国家《药品目录》外,按规定由省级医疗保障行*部门增补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中药饮片可增补纳入医保支付

05关于自付比例

《细则》中明确,省级医疗保障行*部门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医保、价格等方面专家,对乙类药品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自付比例。评审规则为:

(一)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药品自付比例共分0、5%、20%、30%四个档次,其中基药及限儿童使用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一般治疗性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5%;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且临床易滥用的药品,设置自付比例为20%;市场竞争不充分、价格较昂贵的药品,设置自付比例为30%。

(二)同一最小分类的药品,疗效、价格、安全性及临床使用无显著差异的,设置相同的自付比例。

(三)传统中药饮片,自付比例设置为0。中药配方颗粒及特殊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与同疗效规格的传统中药饮片价格相近的,自付比例设置为0;临床疗效不明显且价格昂贵,原则上不予纳入;其它自付比例设置为20%。

06监督与管理

《细则》强调要强化药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做好药品目录使用监督管理,确保用药规范合理,要根据《药品目录》调整,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按时执行医保药品管理*策。

第二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监测机制,将《药品目录》和相关*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合理确定协议管理指标及考核标准,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考核挂钩,保障参保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运用协议、行*、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管理*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使用和盘底记录,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管理系统。药品的购进记录包含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药品可追溯性,并将“进、销、存”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用药管理,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严格掌握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严格控制非医保药品使用,降低患者自付费用比例。

第二十七条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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