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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46号)规定,结合省情实际,经组织民族药专家评审论证、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策
(一)《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青海增补民族药部分、青海增补西药中成药部分七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青海增补民族药部分包括了我省调整增加的民族药;青海增补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包括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个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地方增补的乙类西药和中成药。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二)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市州不得调整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中药饮片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三)《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报付范围,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市州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策,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四)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加强《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逐步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策统一,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省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二)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 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全省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三)《药品目录》将通过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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