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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单独列出、支付待遇有优势,直接提高了患者可及性,不过*策仍有落地空间。12月3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74种药品进入医保药品目录,包括治疗克罗恩病的 药乌司奴单抗。国家医保局、卫健委于今年9月发布通知,通知要求对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药占比、次均费用、医院用药目录数量等;要求各省份原则上年10月底前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此外,各地还应积极响应国家医改号召,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在报销待遇上给予国谈药品一些优惠条件,比如对国谈药品采取门诊单列统筹、专项待遇报销等措施,促进可及性快速提高。
在本年国谈药品的谈判桌上,医保局谈判代表张劲妮登上各大热搜。只因她参与的一场谈判耗时一个半小时,让企业代表团8次离席商讨,最终以每瓶降价2万多元的价格谈判成功。“每一个小群体都不该被放弃”是她感人肺腑的“谈判金句”,又一次彰显国家医保谈判服务人民、据理力争的风采。自年10月以来,国家医保谈判已进行了六轮。对广大参保职工群众来说, 进入国谈协议期的药品,除了价格大幅下降,在报销待遇、支付方式等方面又有何优势?在不同城市、不同用药场景下可及的实际情况如何?国谈药品通常为什么被调出协议期,调出后对报销待遇会有什么影响?
为此,“医学界智库”专访了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针对上述问题分享看法。
国谈药品有何特点,为什么
医保目录单独列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学界智库:对于国家谈判和带量采购的区别,有专家认为,带量采购是针对用量大的药品,压缩药品销售的中间环节和销售费用,让药价回归本真;国家谈判针对创新药,负责让创新药物降价、纳入医保。您同意这个观点吗?仲崇明:我认同这个观点。药品是否能通过国家谈判程序,核心是要从药物经济学的维度去考量,比如疗效、经济性、可及性。从调入药品的目录来看,确实反映了一些创新性和高值性,但也不是所有国谈药品都是比普通医保药品更为昂贵的。药物经济学可以理解为一个反映相对值的概念,用分子除以分母,选择成本效益比较好的,以及临床上有拓宽用药需求的药品。通过国谈降低这些药的药价,在临床落地执行中会起到“放量”作用,为更多患者带来健康上和经济上的获益。进入国谈协议期的药品中,可以看到很多创新药。有些是医药技术上较新上市的药品,这些药品一般是比较晚获批而进入市场,对之前临床价值相似的药会有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一些超越。有些是上市虽然较早但尚未用好用足的药品。进入国谈协议期后,这些药品得以通过非常高效的管理机制快速扩大可及性。而集采药品往往是临床用量比较大、给患者带来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占用了大量医保基金的药品为主,以往带金销售的违规风险较大,终端价格有继续调控下探的空间。目前通过了国谈的药品有很多是 品种,竞争压力还没这么大,首先是要通过国谈让它们进入医保目录发挥治疗作用,未来随着市场竞争,它们也可能会迎来集采的干预。医学界智库:在国家医保目录中,为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要和“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中药饮片部分”等区别开?目录区分的依据是什么?仲崇明:不妨先梳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定义。比较早时,可以看到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将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到:年谈判确定了97个药品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报销比例由各地确定。协议有效期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向前追溯,这份通知的协议期药品也包括年谈判药品。一脉传承,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单列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强调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继续强调:因部分药品企业对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申请了保密,协议期间各地医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公布其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顾名思义,直接反映国家医保目录谈判的药品在2年协议有效期内的落地执行。方便各方参与即期的、动态的运行管理。具体地,可以看到落地执行后,这些谈判药品整体、个体对基金开支的影响、药物经济学方面的表现。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单列,也方便观察近期通过谈判药品的组成结构。国家药品目录谈判是一项长期长效工作,历经积累,谈判成功药品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透过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单列,有助于当下做好快效率、高质量发展。国谈药品的报销比例、
可及性有什么优势?地方会怎么做?医学界智库:国谈药品与普通乙类医保药品在报销待遇、支付方式等方面有哪些区别?仲崇明:先说可及性的优势。距今最近的一份通知,今年9月9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院主体责任,应配尽配,确保合理使用。医保部门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医院总额范围。对DRG病种,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调整病种权重。卫健部门对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药占比、次均费用、医院用药目录数量等。通知还要求:原则上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今年4月22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再说报销待遇的优势。今年12月,有74种药品进入医保药品目录,覆盖了肿瘤、罕见病、高血压等多个疾病领域,甚至还包括了一些 药,比如治疗克罗恩病的乌司奴单抗。这些国谈药品与普通乙类医保药品在报销比例上没有区别。在一些医保统筹地区,有比较 的做法是:按照国家*策鼓励,对国谈药品采取门诊单列统筹、专项待遇报销等措施,促进可及性快速提高。比如云南、福建发布了专门文件。至于国家*策鼓励在哪里,比较早地,可看到年底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关于做好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学界智库:国谈药品不纳入药占比、次均费用、医院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意味着什么?仲崇明:医院引入国谈药品的顾虑及困难,医院降低对国谈药品准入门槛。和集采不同,国谈并不会承诺采购量和使用量,医院方面的压力,医院在没有用量任务的情况下,在协议期内尝试合理使用国谈药品。即便如此,目前以医院购买、使用国谈药品的种种顾虑,仍有现实困难。为此,综合落地措施是多管齐下的,比如形势比较火热的“双通道”管理机制,再如住院支付方式改革坚持“结余留用”对国谈药品落地也有些利好。医学界智库:关于国家*策对国谈药品采取门诊单列统筹、专项待遇等措施,可否具体谈谈?仲崇明:虽然国谈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就是药价是全国统一的,但各地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在报销待遇上给予国谈药品一些优惠条件。毕竟很多国谈药品是有创新性的生物制剂,适用于重特大疾病临床治疗,同时也符合门诊用药。设置谈判药门诊,能够使当地的参保职工群众能更快、更容易用上国谈药品。据我了解,云南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打通谈判药落地“ 一公里”。职工医保患者,先行扣除谈判药10%的自付费用,其余*策范围内费用,参照特殊病待遇支付标准执行。谈判药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居民医保患者,起付线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更大程度减轻参保患者使用国谈药品的经济负担。我们常说支付改革就是要管用高效,支付与待遇的协同关系在谈判药品方面能集中体现。可以说,支付就是待遇,待遇就是支付。在门诊单列统筹也好,采用专项待遇*策也好,一些地区为谈判药品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方面都做了一些适应临床用药、患者用药需求的调整,使医保患者的待遇享受能够贴合支付的需要,更加管用高效。各地方通过不同措施安排表明对国谈药品落地的重视程度,响应国家医改号召。对于协议期内国谈药品,也便于地方灵活探索一些办法,医院、定点医师和定点药店,明确按适应症报销等,把惠民落地工作做实做细,避免好心办成坏事。*策仍有落地空间
医学界智库:目前,国谈药品落地的情况如何?患者可以方便地用上国谈药品了吗?仲崇明:对于患者可及性,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对患者是很大的、非常直接的实惠。患者可能用到较新上市的药品,享受崭新的药品价格。但在做大做强可及性上,不可否认还有一些困难。一是不同统筹地区的落地执行效率有差别,医院准入有客观上的时间差。二是临床处方医师和处方权的影响,患者是否适合用药、能否换药的情形。这些是在线下场景。从线上场景看,一是处方流转,既有机会,也面临局限性。二是互联网医疗可以复诊,复诊处方一般是初诊处方的延续。三是异地就医,不同统筹地区间有资格、经办的一些障碍。举个具体例子,比如省内相邻的两个城市,甲城市把国谈药品落地做的比较快,乙城市做的比较慢,乙城市的参保患者可以便利享受异地就医并借此获得谈判药可及么?通常会遇到实际困难。一是门诊异地就医的网络还在发展阶段,覆盖有限。二是住院异地就医备案一般要求有居住证。国谈药品落地,从患者可及性的角度看,目前缺少对具体药品做专项统计、患者反馈。对于相关主体(也包括医保部门)的责任落实、承诺兑现,缺一些非常具体的约束或考核措施。总而言之,国谈是国家层面的医保改革,承载着社会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