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自年7月1日起,原我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支付相关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加强*策解读和说明工作。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替代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患者用药需求。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浙江医保局-04-08)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