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牧业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

一、案情概要

年4月28日,宜春市农业综合行*执法支队联合万载县农业综合行*执法大队,到江西某牧业有限公司养牛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该公司的养殖档案时发现,档案中有使用人用药品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有大量人用药品,通过对该公司负责人、饲养员询问调查,该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牛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牛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年5月10日,经万载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万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牛,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元)。当事人已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牛,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三、案例特点

行*执法检查是案件线索主要来源,检查台账是执法检查的 步。本案为市县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在检查养殖档案时发现有使用人用药品的记录,随即检查库房,库房存放了大量人用药品,负责人承认了购买人用药品事实,饲养员交代了将人用药品用于牛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充分、合法;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人用药品主要用于牛病的前期预防,用于治疗牛的感冒和肺病,人用药品相对比兽药的效果更好,有的养殖场追求效益,存在使用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的违法现象,严重影响农产品安全,应予打击。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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