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店注意新规定来了

定点药店新规定来了: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需悬挂另一个招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

日前,河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明确了回款时间;同时也提到了加价率问题。

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的要求

公告内容显示: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购药可及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河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并不是首个将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的省份,在此之前,广东、山东、浙江、上海也曾发布通知,将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有以下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统一悬挂标牌+确定最长回款期限

河南此次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还有几点新变化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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