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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单体药店(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更方便;药店不配合药品召回,最低罚10万;河南省药监局抽查“集采药店检查情况”;大批药店执行国家第七批集采中选结果......
1.单体药店(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更方便
11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开始施行。
根据该文件,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许可的,行*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该文件施行后,对于许多单体药店(个体工商户)而言,门店转为企业属性更为容易,有利其扩大经营范围,尤其是销售包括口罩在内的二类医疗器械。此外,单体药店还可以经营“非药”项目,拓宽了药店发展空间。
不仅如此,该文件还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应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这意味着,不少单体药店在互联网平台经营B2C、业务,将迎来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
2.不配合药品召回,药店最低罚10万元
10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药店如果不配合药品召回工作,最低罚款10万元,最高罚款50万元。
另外,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
3.省药监局抽查“集采药店检查情况”
根据河南医保局《关于开展对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河南医保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到位、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与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在上述抽查之前,该文件要求参与集采的药店企业实施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
1.企业自查:检查时间为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检查办法:各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自查,督促检查各门店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策,对照《补充协议》,逐条逐项自查,确保各门店按要求销售集采药品,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2.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为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检查办法:按照“谁监管、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连锁药店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违反通知中《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按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进行处理。专项检查中需要的部分数据,由省局从采购监管平台提取后统一发送给各省辖市医保局。
4.大批药店参与国家第七批集采
日前,河南、青海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批集采中选结果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医保局表示,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青海医保局提到,第七批集采中选结果实施范围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5.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
近日,江苏医保局发布《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根据文件内容,从11月1日起,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元/次、元/次和元/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实际收费低(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
目前,“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但随着药店专业化发展,心理治疗等医疗服务未来或引起行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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