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十倍赔偿是否必须以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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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十倍赔偿是否必须以损害为前提?

《药品管理法》 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药品十倍赔偿制度,该条规定的十倍赔偿是否必须以药品质量问题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一、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十分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即有体现,并非是制度创新。在现代法系中,为美国法所采用,同时亦为其他英美法和大陆法采用。在美国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但亦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赔偿范围以弥补实际损害为主。而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赔偿金额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无需当事人进行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二、食品十倍赔偿制度

在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十倍赔偿制度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最早见于《食品安全法》(版)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版) 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亦沿用其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实践中,食品十倍赔偿源于《食品安全法》(版),但真正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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